企业倒闭外债怎么办?
债务人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即法院指定负责清算的公司)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经管理人通知,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人民法院许可,还可以另行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进行催告和告知相关事宜。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关重整或者和解的方案、条件等,由管理人预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征求意见稿)——如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方才具有执行效力。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当报告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有权就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问题提出质疑,并由管理人予以解释答复;债权人还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变更重整计划、终止重整 etc.
当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如果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尚未获得通过,债权人也可以随时撤销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导致破产程序终结;或者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通过后,依照协议之规定,债权人未依法定程序行使撤销权,使得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得以持续存在。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由《企业破产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所确认,并受该条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