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有债权置换企业吗?
有的,现在做这个的不少呢 简单说下什么是“债转” “债转”全称“债权转让”,是将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经常存在“以贷还贷”“以贷销债”的情况,此时,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真实法律关系,可能仅仅是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的质押物为借款所设定的担保,而借款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是第三人替借款人向债权人还款、赎回质押物的协议。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为还款的义务,并向其追偿。
对于债务人而言,其不仅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也有可能要向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担保人(如有)来讲,其既要首先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债转”交易模式下,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不否认其对债权人负有相应的还本付息或支付担保款项的责任,只是认为该笔债务已经转移给了第三人,因此不再承担向债权人直接偿还或担保的责任。
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等法律文书,从而避免使用“债转”的方式。但是,如果债权人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坚持要求采用“债转”方式处理,那么是否同意“债转”的条件,就构成了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债权人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据此判决或裁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目前暂未查询到福建有债权置换企业。债务人以资抵债必须要履行法定程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签署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协议,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定以资产抵偿债务。
以资抵债协议的生效要件。
以资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达成的合意,属于债务清偿协议范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以资抵债协议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判断以资抵债协议效力时应区分有无财产担保。无财产担保的,原则上该类协议订立自由,只要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平等、公平原则的,就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有财产担保的,原则上该类协议限制了债权人担保权的行使,对其效力审查应从严把握。此类以资抵债协议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则应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上亦应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破产程序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清偿担保债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该约定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