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给个人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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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问题涉及较多法律问题,且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故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从主体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公司作为法人,是不能够为自己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也同时规定: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这里的“为其本身提供担保”、“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理解为“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并承诺到期返还,并且该笔借款实际用于了公司经营,公司在偿债不能的情况下,可以为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即相当于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借款提供了担保),但这里有必要区分是“对外担保”还是“对内在担保” 因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和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如果系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系后者,则由于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均赋予了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所以此时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由债权人要求该股东个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为了支持生产经营而直接以个人名义借款而且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完全值得信任。

其次,从程序意义上说,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证监会制定的相应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限额由法律规定,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一人以上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设立时满足上述条件,且在之后不存在增资的情形,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金额就不会受到注册资本的限制。

从实质要件来看,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否则将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对担保行为产生效力瑕疵。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59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挪用的资金或者擅自出借资金给其个人进行贷款、投资或者其他用途,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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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合同是指规范担保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是司法机关处理担保纠纷的依据。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和《公司法》中对企业担保均有规定。《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的含义、类型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可按此规定对外独立担保。《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内部人担保作了限制“公司不得同其他公司、企业连营,将本公司资产抵押给其他单位”。这说明我国公司法是把企业间担保作为抵押担保来处理的,是限制这种担保的。具体讲有三个方面限制:一是企业间担保只能在非关联的公司、企业间进行,禁止内部担保。二是企业担保的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而不能是个人。三是企业担保的必须是自身所有的资产。这与“三资企业”担保规定是一致的。《担保法》还对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作了限制规定,但它们在特殊情况下仍可担保。

公司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五种方式。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实体拥有独立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以公司财产为其他单位担保,公司和债权人应根据《担保法》平等协商确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物的数量和质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使被担保方在得到相应保证的同时,公司也相应的取得担保权,以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订立,《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可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人意思表示的机关,依法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在订立担保合同时首先要确认对方是法定代表人。

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人订立合同,也视为公司同意,其后果也由法人承担,但授权人只能在明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务,如超越授权订立的保证合同将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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