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多少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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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下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计入到企业所得税下的固定资产核算。实务中,在判断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时候,要把握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使用年限以及是否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这几个点。

此外,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下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上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实务中,大多数的会计人员将会计上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按照5000元或者按照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来衡量,其实这种观念并不全面。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大量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如何判断会计下的固定资产?

在判断某项物品是否作为会计下的固定资产核算的时候,可以按照“固定资产目录、折旧率和折旧方法”执行。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是按照会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和定义来确定的,因此只要在固定资产的目录中,符合会计下的价值确认标准,可以“进入”会计下的固定资产。再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这里,企业所得税下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也包含了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实际计税过程中,要先区分好哪些费用属于达到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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