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企业集资率息多高?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的申请应经董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会的决议授权。” 实践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不透明、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因素影响,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等利用控制权滥用法人地位,以较低利率甚至零利率从银行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及公司自身信用。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案件时,会考虑上述人员在决定向自己或亲友发放信用贷款时所应具有的审慎程度,是否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让公司承担额外费用(利息)支出,并据此判定相关责任人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因此只有当相关责任人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因缺乏外部监督机制,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为此,公司法设置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来督促、限制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权利行使,防止股东滥用权力。其中,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当然,监事会(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所产生的成本最终也会由股东(特别是控股权实际控制人)来承担。 我们认为,在公司债务本息已届清偿期,而公司资金流动性不足,无法及时偿还的情况下,虽然导致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原因复杂多样,但若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并未充分尽到监督的义务,使得大股东能够任意支配公司的财产,从而产生变相侵占公司财产的结果,则监事会在本案中难辞其咎,应当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20%)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