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列什么科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4〕369号),从2015年起,地方政府要统一通过“财政专户”收缴和管理各类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依法组织收入、规范支出管理,做到收支平衡并尽可能多地用于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议对政府性基金进行归集和核算时将其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性基金作为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支出项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相关规定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性基金应当单独核算,准确反映其现金流量情况,保证与有关科目的协调一致。
(一)收到财政资金 对于从财政直接缴纳或从财政受托代管账户划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对于以自收自支方式收取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二)上缴财政 按规定的申报手续和程序报经审批后,将应缴财政款项划入财政指定账户,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结转下年 年度终了,将本科目年末余额全部转入“累计结余”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