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注销资产怎么处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被注销、撤销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事业。首先,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共同组织财务审计,查明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情况。社会团体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转让所得的财产,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对其他剩余财产,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主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置:
一、原则上应当划归同类社会团体用于开展同类公益事业。同类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其归属。
二、没有同类社会团体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需要资助的社会公益组织。
三、在协商过程中,如果有关各方就剩余财产的归属形成纠纷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决。